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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羅德水 公告日期:95/6/27 點閱人數:1289
主題
全教會對「教師請假規則」的說明
內容
協商完成『教師請假規則』─爭取寒暑假成為教師假期

寒暑假是權利不是義務
你知道嗎?除國定假日外,教師一直沒有其他假期保障。外界羨慕或忌妒教師的寒暑假,但事實上寒暑假卻非屬教師假期,只是配合學生停課而未到校,政府或學校若要求教師應到校配合活動時,到校立即成了教師義務,似乎寒暑假是上級的施捨或大度。公務員最高每年有30天法定休假、國民旅遊卡16,000元,這些教師全無!經過本會不斷的努力,翻轉教師的地位,確立寒暑假屬於教師假期,一清二楚就是權利。

13次會議協商
教師請假規則於92、 93、94年由本會11人代表歷經13次會議大戰,去除過去不合理要求,新增教師合理權益內容如下:

寒暑假─教師假期、行政機關須與教師會協商
條文明定教師寒暑假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須之日數外,餘不必到校。前項日數及實施原則由教育部邀請全國教師會參與訂定,中央訂定日數及實施原則後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

事假
天數由5天增為7天,且過去事假若累積超過5天後,新增事假除要付代課費外,還要按日扣薪,造成一頭牛剝二層皮的不合理現狀,改變後為只需按日扣薪一項,不需自付代課費。

娩假
於分娩前請畢產前假者,爭取到可依醫生證明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以體諒女老師的需求。

長病假
延長病假二學年內合併不超過一年、公傷假至多二年,前二項超過期限可辦理留職停薪一年,並爭取到可由學校再審酌延長留職停薪一年,多給教師一年休養的時間彈性。

排代問題應與縣市教師會協商
請假、公假、休假時,教師若無法覓得代理人,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其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屆時公假尚未由學校支付代課費用的縣市應極力爭取,事假病假的代補課也應協商執行規定,各校教師會可以反應不合理事項給縣市教師會以維護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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