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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95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
內容 |
臺北市95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一、應考人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 二、遺失或未帶准考證之應考人,須事先至試務中心辦理准考證補發事宜,若有特殊原因經試區主任或試區總幹事同意,並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機關核發有照片之身份證明以供監試委員核對,核對無誤後,准予先行應試,並於應試結束後隨監試委員至試務中心辦理准考證補發事宜,未經同意離場,則不予補發。 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悉交由「臺北市95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一)考試開始說明後不准離場,不可翻閱試題卷。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 (二)初試正式開始20分鐘後不准入場;50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應考人不得提早離場,未遵守規定,不服糾正者。違反規定者成績以零分記。 (三)複試國語文寫作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准入場;45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畫記任何不相關記號及以其他顏色筆作答者;違反規定者成績以零分記。 (四)嚴禁任何舞弊行為,作弊事實明確者。 (五)答案卷、電腦答案卡不得書寫姓名,亦禁止做任何非關答題之記號;不得故意污損電腦答案卡,未遵守前述規定者。 (六)考試完畢後必須將電腦答案卡(國語文寫作為答案卷)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委員清點無誤,然後離場。攜出電腦答案卡(答案卷)或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 (七)非考試必須之物品如行動電話、電子辭典、計算機等通訊、記憶、計算器材,必須關機且不得隨身攜帶。 四、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必要時可使用透明墊板,但墊板上不得有任何文字或符號。 五、電腦答案卡必須用黑色2B鉛筆畫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不可使用修正液(帶);國語文寫作請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筆書寫。 六、電腦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七、如遇警報、地震或其他突發事件,應遵照監試委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成績處理方式依「臺北市95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八、考試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布筆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委員到應考人座位收卷完畢,並全部清點無誤後,始可離場。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將登錄於「試場記錄表」內後,交由甄選委員會決議處置方式,若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考試成績不予計分。 九、若有未盡事宜,交由「臺北市95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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