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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袒護不出席委員,教育部目的何在?--全教會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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袒護不出席委員,教育部目的何在? 95.04.20 「連續未出席達十次才被解除委員職務」,是什麼職務這麼值得寬容吧?教育部日前公佈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中竟然出現中華民國史上最寬容的出席條款,令人不禁想去了解,教育部的「包容」所為何來? 人民團體的理監事沒有支領費用,不行使公權力,卻在人民團體法31條被規定:「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者視同辭職」,教育部的申評會委員肩負法定公務,定期開會、領有出席費(為了方便開會還上下午當兩次會)但還是有委員不出席,其實一定是個人有困難,然而個人的困難有大到要規定「連續十次不出席才解職」來體諒嗎? 今年一月,擔任中央教師申評會委員的政大法律系教授劉宗德,因即將轉任NCC專任委員,申評會執行秘書還硬拗說劉教授可以繼續兼任,後來人事處長明確表示依法不應兼任,申評會才不得不找人替補,還一度讓人誤以為是劉教授戀棧。申評會執事者前科歷歷,令人難以信服。 我們認為:教育部不能縱容申評會為了執事者個人的意念,扭曲正常的法制;教育部應以明快的作為重新修正不當的包庇不出席條文,來證明它沒有袒護官員的不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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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電子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八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台參字第0950052023C號 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八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附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八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部 長 杜正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之規定,由各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申評會之組成應包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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