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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5/3/14 點閱人數: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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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95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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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版)

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
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
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
並成立電腦作業小組,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各縣市委員
會應於四月二十七日前將申請委辦介聘之學校名單上網登錄並函報電腦作業小組彙整公告,
以供申請介聘教師參考,名單函報後即不得再行增減。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稚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
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
式辦理。

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
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申請介聘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
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4.申請介聘至國立師院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5.申請介聘臺中市或臺中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且任教不滿七年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自願退休。
(二)服務條件: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
,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
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 ,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
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依據教育部中? ▼鴗蔚?5年2月16日教中(一)字第0950501926號
書函辦理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
月一日)復職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
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
校及縣市教育局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
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為維持介聘作業之公平
性,爰經大會討論通過修正。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
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明確規範所稱「服
務」,以「連續」且「專職」者為限。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
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為使字義更加明確,爰作文字
修正。
3 .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者,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設籍縣(
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
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明確規範離婚教
師之離婚時間,以現職服務學校期間為限,以符公平。
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為使字義更加明
確,爰作文字修正。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 4.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5 .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具二種以
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
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之! 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
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
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
有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9
4年度檢討會已決議通過。(高雄市政府)

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五月二日至五月十六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五月
二十六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
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
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該縣市委員會彙整至聯合委
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配合本次介聘期程修! 正。
(一)教師合格證書或聘書。
(二)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
(? T)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
1.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全戶
戶籍謄本(即五月份)。 依據94年12月15日會議案由八決議修正,增列「第一目」應檢附最近
一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即五月份)。(彰化縣教育局)
2.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須檢附配偶有關證件。
依據94年12月15日會議案由八決議修正,增列以同款「第二目」需檢附配偶有關證件(彰化
縣教育局)
(1)配偶在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在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
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
3.以第六點第一款第八目原因介聘者,應檢附服務學校之服務證明。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五月十六日,並應檢附正本
! 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九、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各縣市委員
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代號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各縣市委員會查
證屬實者,得於聯合委員會預備會議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一)選定一至二個縣市為申請介聘縣市,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縣市須與
申請介聘縣市相同。
(二)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介聘縣市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
志願順序填列。至少選填一所學校,最多可選定一百所,不同縣市的志願介聘學校可混合填
列。

十、各縣市委員會應組成積分審查小組,於五月二十六日前公開審核申請人之積分。審核後
應於六月五日下午五時前上網確認申請人資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人資料及申請表應攜至
聯合委員介聘協調會會場,以備查考。 配合積分審查截止時間及實務作業情況調整,以符實
際。(高雄縣教育網路中心)

十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採單互調辦理。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應就現
有教師缺額中至少提撥學校(幼稚園)總缺額數二分之一供教? v單調介聘(缺額在二至三名
者,至少提撥一至二名)。各縣市申請介聘之? ヴ捸]幼稚園)之開缺,均依學校及科別逐一
開列缺額,並由縣市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五日下午五時前,上網登錄單調缺額。 配
合本次介聘期程修正。

十二、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互調。
(三)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三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四角調、五角調。

十三、申請人申請介聘積分、學校均相同時,應依性別(女性優先)、年齡(年長優先)、服務
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
,以抽籤方式決定。

十四、聯合委員會議於六月六日、六月七日、六月八日舉行教師介聘協調會議,由臺南市召
集,並以臺南市教育局局長為主席。各縣市委員會均應派員參加,並請教育部派員指導。電
腦作業小組依據各縣市提供之申請委辦介聘學校名單及缺額進行電腦處理,並列印介聘名單
分送各縣市查核。各縣市委員會應事前通知達成介聘學校,各達成介聘學校教評會應於六月
十六日上午內召開審查會議,若未依規定在期限內召開審查會議者,視同同意該教師之介聘
。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調出教! 師,於該日攜帶有關學歷證件及通知單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
。各校教評會應於當天將審查結果(含紀錄),以書面通知各該縣市委員會。 因本年度五月三
十一日(星期三)適逢端午節,配合作業時間預計為三天時間,爰調整至六月六日至六月八
日辦理。

十五、各縣市委員會應於六月二十日將各校教評會審查結果彙送聯合委員會,由聯合委員會
製作達成介聘紀錄,再分送相關縣市委員會。各縣市委員會及學校應確實按照協議結果辦理
,並由調入縣市委員會轉知介聘學校寄發聘書及報到通知單。其生效日一律自八月一日生效
。教評會審查未通過之教師,由原服務縣市委員會通知,仍留原校服務,若同校同科有二人
以上,則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該科最低分教師連帶回原校服務。 配合介聘確認
會議於六月二十二日召開,爰初步達成介聘及經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之介聘名單,應於六月
二十日彙整送聯合委員會,俾利作業之進行。

十六、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
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十七、各縣市辦理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其應? e表冊或公文轉送等如有延誤、不實、疏
漏情事,應查明責任議處,其作業? 陶t、精確、績效特優者,應予以獎勵。

十八、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幼稚
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向學校(幼稚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
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
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原花蓮縣教育
局提案修正為「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經與會22縣市投票表決結果,維持94年度原要點規定者計8縣市,贊成花蓮縣提案者計9
縣市;惟因本案懲處方式之法源依據未盡明確且涉及教師權益;經多方討論後,仍維持原規
定,僅核實略作文字方面修正。

二十、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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