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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實施方案」 |
內容 |
各位老師:
雖然立法院於休會前已通過主決議與暫時凍結考試院、銓敘部預算案,但教育部仍在日前公佈所謂「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實施方案」,本會將持續配合全教會行動,今先將教育部「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實施方案」公告如下,請各位參考。
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實施方案 教育部 95.1.17 壹、背景說明: 教育人員退撫新制自85年2月1日實施以來,因退撫新制係採儲金制,由學校(政府)及教職員按月依一定比率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撫基金支付退休金(按:退撫舊制係採恩給制,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金)。茲以退撫新舊制之退休金計算方式不同,致在新舊制過渡期間,具有新舊制退休年資之請領月退休金退休教育人員,其月退休金因得隨同現職教育人員待遇調整而調整,加上其退休時所支領85年1月31日以前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利率18%),遂造成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高於現職教育人員薪資所得之不合理現象,迭遭受到外界之質疑及批評,亟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貳、具體作法: 在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18%)不變動前提下,對於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一定百分比者,予以適度限制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其作法如下: 一、方案實施前已退休教育人員: 於方案實施後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換約時,依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結果適度調整其公保養老給付得繼續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二、方案實施後退休教育人員: 於退休生效時,依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結果適度限制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參、不適用對象(不受影響人員) 一、請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無論是在方案實施前後)。 二、僅具舊制退休年資(85年1月31日以前)之退休教育人員。 三、僅具新制退休年資(85年2月1日以後)之退休教育人員及現職教育人員。
肆、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內涵、上限百分比及計算方式: 一、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內涵: (一)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分子值)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1/12年終慰問金之合計數。 (二)現職教育人員薪資所得(分母值) 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及1/12年終工作獎金之合計數。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 任職25年者,上限百分比定為8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1%,最高35年,上限百分比為95%;另符合增核退休金給與者,自第36年起,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40年,上限百分比為97.5%。但大專校院校長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者,其任職25年,上限百分比定為75%,其後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35年,上限百分比定為為80%;另符合增核退休給與者,自第36年起,每增加1年,增加0.5%,最高40年為82.5%。 三、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方式: (一)方案實施前已退休教育人員: 分子及分母(以退休生效前最後在職月實支項目為準,但主管職務加給依下述計列原則核算)均依方案實施時現職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計算後相除。 (二)方案實施後退休教育人員: 分子及分母(以退休生效前最後在職月實支項目為準,但主管職務加給依下述計列原則核算)均依按退休生效時現職教育人員待遇標準計算後相除。 (三)主管職務加給計列原則: 1、兼任主管職務之中小學教師: 考量中小學教育現場係以教學專業為主(國小教師2/3兼任導師、國中教師1/2兼任導師),為避免教師於退休前競相爭取兼任行政職務(組長、主任),造成學校人事管理之困擾,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且為實際反映教師兼任導師及行政職務之貢獻,爰就其教學生涯,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之年資,按「兼任導師1年1點、兼任組長1年1.5點、兼任主任1年2點」計算其點數後,依下列標準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1)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點數合計達20點以上者為新臺幣2,000元;但其中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為新臺幣3,000元,高中職為新臺幣4,000元。 (2)曾任導師、組長、主任等職務點數合計1點以上未達20點者為新臺幣1,000元;但其中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之點數加總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為新臺幣1,500元,高中職為新臺幣2,000元。 2、兼任主管職務之大專教師: (1)方案實施前已退休者,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按退休生效時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以方案實施時標準計列。 ○2以方案實施時之標準計算其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 之月平均數。 ○3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計列。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1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之標準計列。 (2)方案實施後退休者,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以最後在職標準計算最後在職3年期間所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計列。 ○2教學生涯中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3年以上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計列。曾支領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加給1年以上未滿3年者,依其最後所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官職等,按銓敘部所定相當官職等之定額半數之標準計列。 3、專任主管職務之教育人員:同上開兼任主管職務大專教師之方式辦理。
伍、實施日期: 基於軍公教一體實施原則,與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於95年2月16日同步實施。
陸、配套措施: 一、修正「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規定: 參照銓敘部研擬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修正「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相關規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實施。 二、會商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改相關退撫作業系統及辦理後續行政作業,同步實施。 三、製作宣導手冊、問答集(Q&A),並刊登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上。 四、辦理各區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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