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會應參與的會議
1.參與校務會議(國教法、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採代表制學校,可於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互相推選代表時,規劃教師會代表人選。
2.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設置辦法) 。
3.課程發展委員會(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
4.校事會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5.參與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6.參與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
7.參與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
8.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9.學校日訪視小組(局設,含三方代表)
10.校務發展基金委員會(校長為主委,教師會長與家長會長各為副主委)
11.授課時數協商(聘約準則)
12.職務編排協商(聘約準則)
13.權利義務關係之新生調整事項(聘約準則)
14.主動與學校協商重大事項:學校年度計劃、學校重要活動、減班超額、聘約……
15.其它與教師權利義務有關者(教師法)
其他重要會議(可依校情、是否影響會員權益…選擇參與)
1.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行政會議
3.學校章則制定
4.教科書選用委員會
5.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校教師會應參與的事務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教師會可與對等機關或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代表學校教師對外行使權利。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參與學校課程安排、教材內容及教學方法的制定。
7.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有關學校教學評鑑或維持教學品質之績效評定辦法修訂。
9.參與學校在職進修計畫的制定。